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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结果鉴定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程序及时间有哪些规定

2022年1月9日  北京医疗事故纠纷律师   http://www.nbylgsxzhls.com/

 宋律师北京医疗事故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医疗损害结果鉴定

  在我国刑事案件的定罪起诉、民事案件的侵权损害求偿的过程中,凡是涉及到对伤害程度认定的事实,都想要进行医疗损害结果的鉴定。那么什么是医疗损害结果鉴定呢医疗损害结果鉴定的主体是什么呢我们得到的医疗损害结果鉴定又该怎样使用呢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医疗损害结果鉴定

  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为在日常医疗行为中存在法定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导致的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医疗技术等专门问,题对外委托的鉴定统一称为医疗损害鉴定。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实施以前,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的鉴定因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不同,其鉴定名称也不同。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的鉴定,称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称为;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为了正确适用《侵权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发布《关于适用侵权法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鉴定的,统一称为医疗损害鉴定。但是,对于人民法院委托到医学会进行的鉴定,2010年6月28日卫生部发布的《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规定为;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对于人民法院委托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2010年11月18日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为;医疗损害过错鉴定;。

  二、医疗损害结果鉴定的主体是谁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人民法院委托进行医疗损害过错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组织鉴定。在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医疗损害鉴定的新规定颁布之前,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各级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技术鉴定。

  三、医疗损害鉴定结论的使用

  在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医疗损害鉴定结论是诉讼中的一项重要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鉴定后,人民法院会组织医患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医疗损害鉴定文书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医疗损害鉴定文书经法庭质证确认后,方具有证据效力。对有缺陷的医疗损害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医疗损害鉴定结论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为您介绍的关于;医疗损害结果鉴定;的内容,根据以上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关于医疗损害结果鉴定我们是怎样定义的,以及医疗损害结果鉴定的特殊主体是什么,最后我们了解到了医疗损害结果鉴定应该如何使用。如果你还有什么疑问,欢迎上咨询专业律师。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程序及时间有哪些规定

  当产生了医疗纠纷,双方在赔偿问题上,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需要申请司法鉴定。那么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申请的材料有哪些下面就由为您介绍一下吧。

  发生医疗事故后,司法鉴定并不是一定要走的程序,只有当双方不愿意协商解决时,才会申请司法鉴定来维护各自的权益,而司法鉴定也是站在中立的观点来分析医疗事故。那么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程序及时间有哪些规定下面就由为您介绍一下吧。

  一、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程序有哪些规定

  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3、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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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5、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6、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8、出庭。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法实事求是的对鉴定结论的依据进行说明,回答与鉴定相关的问题。

  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时间有哪些规定

  1、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但是,在实际的鉴定实践中,往往比这个规定的时间要长,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两个月。因此,以鉴定会完成后,实际通知的时间为准。

  2、如果委托鉴定的内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也就是说两个月应当是延长过的鉴定期限了。如果鉴定机构还要把时间后拖的,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应当属于超时鉴定的违规行为。患者及其家属应当积极督促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

  3、如果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时间,出具鉴定报告。

  4、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是不计入到鉴定时限的。如果是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按时、充分的提供鉴定材料的,造成鉴定时间的延误的,应当由延误的一方承担法律。

  出现医疗纠纷并非一定要进行司法鉴定,在进行司法鉴定的时候,也要符合司法鉴定的程序,不能再次引起纠纷,并且需要注意司法鉴定的时间。由为您整理的;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程序及时间有哪些规定;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方面的疑问,欢迎您到咨询专业律师。;


文章来源: 北京医疗事故纠纷律师
律师: 宋律师 [北京朝阳区]

联系电话:4006-686-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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