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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死人的行政责任 医疗过失责任追究的划分

2021年11月25日  北京医疗事故纠纷律师   http://www.nbylgsxzhls.com/

 宋律师北京医疗事故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医院医死人的行政责任

  医院医死人要承担什么样的行政医院医死人属于医疗事故,按照的规定,不管是医疗机构还是医务人员都要承担相应的行政。下面由的在本文介绍医院医死人的行政的相关知识。

  1、医疗机构承担行政的前提是构成医疗事故。

  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根据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来进行处罚。

  医院医死人属于医疗事故,所以医院医死人,医疗机构必须承担行政。

  2、医疗事故行政的执法主体是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处罚方式包括三种: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许可证。其中,警告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采取的一种既有教育性质又有强制性质的轻微的行政处罚方式;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比警告严厉,主要适用于规章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混乱的医疗机构;吊销执业许可证则是对医疗机构采取的最严厉的处罚措施,适用于拒不进行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经过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医疗机构。

  3、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对医疗机构给予不同的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导致患者死亡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其中关于医疗事故等级,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医院医死人属于一级医疗事故,属于情节严重,对医疗机构可给予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负有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且还可以吊销其执业证书。

  

医疗过失责任追究的划分

  在我们当今社会医患关系是非常受到社会关注的一个问题。很多的时候引起医患关系紧张的因素就是由于院方出现了医疗过失的情况。那么关于医疗过失的追究应该怎么划分呢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的医疗过失追究的划分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医疗过失追究的划分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因为过错导致医疗事故、造成患者医疗损害的,医疗机构一方面需要承担民事赔偿,同时也需要承担医疗卫生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国务院制定了。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程度分为:

  

  2、主要: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一致的原则,比原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三、医疗事故纠纷有哪些

  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纠纷;

  医疗产品纠纷

  根据的规定,医疗损害适用过错归责原则,改变了审判实践中长期采取的过错推定的原则。在性质上,医疗损害是一种替代,由医疗机构对其医务人员给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

  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是指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等情况而未予说明,或者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而未尽到义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

  医疗产品是指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一毒药剂、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或者输人不合格的血液,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的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医疗过失追究的划分的相关内容。根据规定来看,医疗过失分为几个不同的程度。不同的情况所属的程度也是不一样的。具体关于医疗过失的程度要依据实际情况来决定。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文章来源: 北京医疗事故纠纷律师
律师: 宋律师 [北京朝阳区]

联系电话:4006-686-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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